民間個人借款利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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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個人借款利息協議(精選3篇)

民間個人借款利息協議 篇1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甲方: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甲方擔保人: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甲方因經營活動的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幣:(由擔保人擔保。

二、借款期限為年,從甲方出具上述確認書之日起計;利率以年期貸款利率計,即為每利率。借款期滿之次日本金隨所有的利息一次性歸還給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則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計算違約金,在本合同甲乙雙方達成的所有借款條款中,甲方如何違約,甲方擔保人同時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三、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3.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3.2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就本協議的變更或解除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變更或解除協議達成後,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應付利息應付給乙方。

3.3甲方確因客觀原因不能還本付息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前天向乙方提出書面延期還款申請,經由乙方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4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及甲方擔保人任何一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時,應在變更後天內書面通知乙方。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對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借款收據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擔保人:

日期:

民間個人借款利息協議 篇2

借款人(甲方):

法人代表:

貸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

為此,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借款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為 年。

三、借款利率及付息方法:

1、借款利息為月息 ,即每月 元。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計算利息。

2、雙方設定每月1日為付息日。若1日為周末或節假日則相應順延。

四、借款償還:

1、借款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自動延期 年。

2、借款合同履行三個月後,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借款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甲方未能按合同還本付息,屬甲方違約。根據違約情況,乙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對違約部分借款加收 罰息。

2、採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借款本息。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甲方):(蓋章) 貸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民間個人借款利息協議 篇3

借款人(甲方)

地址:

電話:

貸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地址:

電話:

甲方向乙方申請個人借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甲方發放個人貸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借款幣種及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借款用途

甲方將借款用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將該借款資金挪作它用。

第三條借款期限

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個月,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第一筆放款時的貸款發放憑證(借款借據,下同)日期為準。

第四條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採用以下第種方式。

一、浮動利率:

初始貸款月利率為‰(按基準利率浮%)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或變更計息辦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貸款上述利率或計息辦法亦作相應調整,乙方無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固定利率:

月利率為‰,在合同有效期內利率不變。

第五條計、付利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資金髮放至甲方賬戶之日起計算。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日計息,按(月/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條借款的發放與支用

一、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持續滿足下列前提條件,乙方才有義務發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批准、登記、交付、保險及其他法定手續;

2.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合同已生效及(或)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已設立;

3.甲方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或本合同約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債權安全的情形;

4.乙方對甲方情況和評估測算的依據沒有發生異常變化;

5.甲方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證明材料與約定用途相符;

6.雙方約定的其他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

二、用款

用款計劃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

(一)用款計劃如下:

序號

用款計劃

金額

(二)用款計劃如下:

序號

用款計劃

金額

(三)按實際需求,隨時申請用款;

(四)採用第(一)種用款計劃的,若甲方未遵守用款計劃的約定延遲用款,則甲方應對應用而未用借款,自借款計劃約定用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甲方用款。違約金計算公式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額×延遲用款天數׉。

採用第(二)(三)種用款計劃的,自可申請用款之日起,甲方應對可用而未用借款,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甲方用款。違約金的計算公式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額×可用而未用的天數׉。

三、貸款資金的支付

(一)支付方式

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的支付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兩種方式:

1.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由乙方將貸款資金通過甲方賬戶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對象。

採用受託支付的,甲方所提供的提款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要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乙方審核同意後發放相應金額的貸款資金至甲方賬戶,並根據甲方的支付委託在當天劃轉至甲方交易對象賬戶。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甲方賬戶後,由甲方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對象。

採用自主支付的,甲方要按本合同約定定期向乙方提供用款記錄及相關支付憑證等資料。

(二)貸款人受託支付標準

除下述情形外,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都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甲方交易對象支付:

1.甲方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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