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再婚婚前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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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再婚婚前的協議書(通用6篇)

最新再婚婚前的協議書篇1

甲方:,男,身份證號:

乙方:,女,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均系再婚,雙方相處後感覺良好自願結伴生活。為免婚後因經濟問題產生糾紛,雙方本著互敬、互愛、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需共同遵守。

甲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建築面積。該房產屬甲方個人所有。雙方結婚後,乙方有居住權,直到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或甲方去逝。甲方去逝後,乙方需搬離甲方住房,回歸自己家居住。甲方房產歸甲方子女繼承,乙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二、乙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建築面積。該房產在乙方去逝後由乙方子女繼承,甲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三、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如存款、家具、家電等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有使用的權利,但仍歸個人所有。

四、因一方醫療、一方子女產生的花費及一方負債行為均由各方獨自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五、雙方婚後因各自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與虧損,歸一方所有與承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六、雙方婚後的工資及養老金收入等各種收入與收益,均屬一方個人財產,不屬雙方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與支配;婚後所購置財產,歸購置方所有。

七、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財產有完全支配與處分權,另一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元作為雙方基本生活費用,由乙方管理與支配。

九、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肆份,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____________男方子女: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女方子女: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見證人: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見證人: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再婚婚前的協議書 篇2

男方:

女方:

男女雙方均已喪偶,生活實有困難,經過相互了解,自願結成合法夫妻,但雙方都有子女,為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經雙方充分考慮並協商,訂立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1.雙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所有權不變,仍為各自財產。婚前個人債務由各自償還。

2.雙方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成年,因此雙方同各自子女的贍養關係不變。

3.雙方各自婚前財產有各自子女繼承,雙方故世後,各自子女對各自父母后世的處理權利不變,由各自子女為自己老人送終。

4.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並用於婚後共同生活,大額日常開支雙方要進行協商。

5.雙方婚姻關係建立後,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於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對該房屋全部繼承,女方有權繼續在該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6.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男方子女: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女方子女: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見證人: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見證人: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再婚婚前的協議書 篇3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鑒於甲乙雙方自願結婚,並希望以協議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 婚前財產的約定

1. 甲方名下財產:

(1)房產:

(2)存款:

(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4)債券:

(5)其他財產:

2. 乙方名下財產:

(1)房產:

(2)機動車:

(3)存款:

(4)其他財產:

3. (1)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財產均是婚前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2)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財產所產生的投資收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的收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3)其他約定:

第二條 婚後所得財產的約定

1.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婚後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甲方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條 債務

1. 甲方婚前債務: 房產按揭貸款:總額 萬元;首付 萬元;剩餘貸款: 萬元 。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 萬元 。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後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乙方無婚前債務。

若婚後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並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 甲乙雙方婚後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 雙方婚後借債應事先協商一致,任何未經雙方協商並書面同意的用於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 一方單獨舉債,事後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 其他約定:

第四條 夫妻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 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 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財產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 任何一方不得隱藏和轉移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有隱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4. 關於夫妻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

第五條 日常開支

1. 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 承擔。

2. 重要開支約定:

3. 關於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

第六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 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 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 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 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持。

5. 其他約定:

第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簽署日期:

最新再婚婚前的協議書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範圍:

甲方的財產有,(資產總價值X元),乙方的財產有,。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再婚婚前的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均系再婚,雙方相處後感覺良好自願結伴生活。為免婚後因經濟問題產生糾紛,雙方本著互敬、互愛、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需共同遵守。

甲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建築面積。該房產屬甲方個人所有。雙方結婚後,乙方有居住權,直到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或甲方去逝。甲方去逝後,乙方需搬離甲方住房,回歸自己家居住。甲方房產歸甲方子女繼承,乙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二、乙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建築面積。該房產在乙方去逝後由乙方子女繼承,甲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三、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如存款、家具、家電等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有使用的權利,但仍歸個人所有。

四、因一方醫療、一方子女產生的花費及一方負債行為均由各方獨自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五、雙方婚後因各自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與虧損,歸一方所有與承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六、雙方婚後的工資及養老金收入等各種收入與收益,均屬一方個人財產,不屬雙方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與支配;婚後所購置財產,歸購置方所有。

七、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財產有完全支配與處分權,另一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元作為雙方基本生活費用,由乙方管理與支配。

九、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肆份,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X年XX月XX日

乙方:

X年XX月XX日

最新再婚婚前的協議書 篇6

男方:

女方:

男女雙方均已喪偶,生活實有困難,經過相互了解,自願結成合法夫妻,但雙方都有子女,為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經雙方充分考慮並協商,訂立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1.雙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所有權不變,仍為各自財產。婚前個人債務由各自償還。

2.雙方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成年,因此雙方同各自子女的贍養關係不變。

3.雙方各自婚前財產有各自子女繼承,雙方故世後,各自子女對各自父母后世的處理權利不變,由各自子女為自己老人送終。

4.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並用於婚後共同生活,大額日常開支雙方要進行協商。

5.雙方婚姻關係建立後,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於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對該房屋全部繼承,女方有權繼續在該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6.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男方:

女方: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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