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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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局办公室主要职能:

一、负责综合*文稿的起草,协调本局工作。

二、负责会议会务以及文电、信息、保密、文书及业务档案管理、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

三、负责本局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四、负责本局经费开支的预算和审核。

五、负责本局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人事处

人事处主要职能:

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工作人员考核、任免、奖惩、调配、交流、回避、退休退职、辞职辞退、考试、录用、培训教育、*等人事管理工作和机构编制以及劳动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局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信息统计。

三、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

四、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能:

一、编制各项基金的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二、审核收付台帐并收取和偿付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基金。

三、负责核算参保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基金开支。

四、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上解、下拨工作。

五、指导监督派出机构的财务工作。

养老保险处

养老保险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核定和支付。

二、负责审核在职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待遇,并建立支付台帐。

三、负责核定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一次*生活费并建立支付台帐。

四、负责建立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费的拨付台帐。

五、负责参保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正常调整。

六、负责离退休人员和农村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认定。

七、负责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八、指导派出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

工伤保险处

工伤保险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企业工伤事故的调查、取*和员工工伤认定。

二、负责企业参保员工因工伤、残、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工作。

三、负责核定支付参保员工工伤后在约定医疗机构医治的工伤费用。

四、负责参保员工因工伤全残和因工伤亡后供养亲属生活费的发放和跟踪服务。

五、负责工伤致残参保员工的配置康复器具费用及康复展能、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核定和支付工作。

六、负责对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奖励金的发放。

七、负责确定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医疗保险处

医疗保险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核定偿付。

二、负责办理市外转诊、异地就医、大型设备门诊检查治疗、零星医疗费现金及超年度标准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等手续。

三、承办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生育与统筹

生育保险和统筹医疗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统筹医疗参加单位和人员的资格核准及建档工作。

二、负责办理新增、更改、补办、注销统筹医疗*件及*件的发放工作。

三、负责统筹医疗费用的征收、结算工作。

四、负责办理统筹医疗人员的特殊检查、治疗、外地转诊及现金报销工作。

五、负责支付约定医疗机构统筹医疗费用的核定。

社会保险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资料核定和建档工作。

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征收和各项基金的转退及住房公积金退领工作。

三、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和支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台帐的建立。

四、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的核准和发放台帐的建立。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

征收处

征收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征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和企业员工住房公积金,并依法征收拒缴、漏缴、迟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二、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资料的审核,参保单位建档和个人帐户建帐工作。

三、负责参保单位及参保员工的信息录入、台帐建立、社保*制发等工作,并为参保单位和参保员工提供参保信息。

四、负责处理参保员工社会保险金的退转和住房公积金的退领。

五、负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六、负责企业社会保险年检工作。七、协调派出机构做好基金征收工作。

基金运营处

基金运营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社保基金资产的管理,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地方补充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二、负责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

三、负责社保基金投资遗留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

失业保险处

失业保险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失业保险金给付资格的核定和支付工作。

二、负责生活困难补助金、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调查、审核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国有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

四、指导派出机构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稽核处

承担社会保险稽核职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有关社保稽核职能相应划转),并受委托承担社保处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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