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 本合同由乙方(单位)与甲方(院子绿化种植商)签订,本合同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依法具有效力。
2. 双方同意,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信息,不得以任
式向外透露,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相关方承担。二、合同主要内容
1.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院子绿化种植工作,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的质量标准,按时完成院子绿化种植工作。
2. 乙方承诺提供绿化种植使用的材料,甲方承诺按期提供院子绿化种植服务,且保证种植质量,甲方应保证种植后的花草树木能够正常生长。
3. 甲方在乙方提供的材料的基础上,提供院子绿化种植服务,乙方承诺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用。
三、质量标准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质量标准,种植质量达到乙方提出的要求,种植后的花草树木能够正常生长。
2. 甲方应当对服务质量负责,不得损坏乙方提供的材料,若因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乙方损失,甲方需承担责任。
四、结算方式
1. 甲方提供的院子绿化种植服务,乙方承诺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双方协商,若有纠纷,可提请仲裁。
2. 双方若发生纠纷,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至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
修剪协议园林绿化必要条款:
绿化保养修剪合同应该清晰地规定以下几点:
1.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委托方负责支付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负责保养修剪工作等。
2. 保养修剪内容,包括树木的种类、高度、施工时间等。
3. 合同期限和完成时间,两方应就合同期限、完成时间等约定明确。
4. 保证金,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应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
5. 违约责任,对双方违约行为应予以规定,以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就合同变更和解除约定明确。
7. 合同的效力来源,一般情况下,合同效力来源于中国法律,并应约定仲裁机构并规定仲裁程序。
修剪协议园林绿化应包括的内容:
一、定义
1. 校园树木修剪协议:是指校园内树木的修剪、维护及其相关的服务。
2. 修剪服务商:指承担校园树木修剪工作的公司或机构。
二、服务内容
1. 修剪服务商应当根据校园树木的特定情况,提供合理的修剪、维护服务。
2. 修剪服务商应保证校园树木不被随意砍伐,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及美观。
3. 修剪服务商应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校园树木的修剪及维护工作,并确保校园树木在修剪后处于安全状态。
三、责任
1. 修剪服务商应对校园树木修剪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 修剪服务商应在校园树木修剪期间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不得违反校园安全规定。
四、结束
1. 校园树木修剪协议一旦签订即表明双方达成共识,不得擅自变更。
2.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协议内容,但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园林绿化地修剪养护合同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 莆田市城厢区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好城厢区大院(含院内天井、天坛)、广场及周边(含门口绿化带)绿化的修剪养护(包括院内花圃的花卉培植),提高大院的整体形象和良好的办公环境。经公开招标,乙方获得区大院、广场及周边绿化地的修剪养护(包括院内花圃的花卉培植,确保会议用花)及移植、更换绿化地等项目承包养护权,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以下合同:
一、承包绿化地修剪、养护等的范围
园林绿化地修剪、养护地点为莆田市城厢区大院(含院内天井、天坛)、广场及周边(含门口绿化带)所有绿化地的花草树木移植、修剪和养护及甲方平时交办的摆花、移花、绿化地更换养护、节日活动氛围布臵的摆花移花、院内花圃的花卉培植等。
二、乙方承包项目及实施职责
1、在承包养护绿化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操作规程及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合理组织,精心养护,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现场管理人员要进行协调解决。在重大节日前要及时组织实施修剪,确保节日期间绿化地的美观整洁。每月要向甲方汇报制订绿化养护进度计划。平常绿化养护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人员名单及时送甲方备案,凭乙方统一制作的牌证上班,出入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规定。
2、树木视需要进行修剪,做到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3、花木的修剪、造型(绿蓠、花球、树木),每月修剪一至二次,根据花木生长趋势与重大节目相结合适时给予修剪整形。方块形的平面要平整四面要求垂直向下,离地高度一致,上、下线条要求平行,造型修剪基本合理,树形均匀美观。
4、树干修整和花木方块整形修整后,应当天内清理干净。
5、花木的病虫害防治:树干和树叶保持正常生长,随时注意检查病虫的发生,及时防治,做到以防为主,严重部位或遇到虫害期应每星期喷药一次,连续喷施23次,确保枝干无明显枯枝、病枝、虫枝、死枝。
6、绿化养护要科学、正确使用化肥、农药,使用的化肥、农药1
由乙方自行购买。草坪施肥每年不少 三次,花木施肥每年不少 四次。根据需要应当使用化肥、农药而没有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花木受伤害或死亡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根据甲方的需求种植、培育部份适合使用的花木并搬迁花盆和养护、更换绿化地。
8、乙方要保质保量做好花木养护工作,合同期满时,院内花圃以外现有的花木要保持原有数量,院内花圃的花木(高度、直径等参数必须符合专业规定的技术质量参数)数量要递增20%以上。
9、甲方所有绿化地内、草坪表面及造型花木内外杂草要清除干净,平面上不露任何杂草。
10、单株树中心地面松土面积以直径12米松土(根据树木大小而定),松土后地面杂草要清除干净。
11、松土过的树木地面需要栽种花木的,要对花木进行必要的养护,包括施肥、喷药、除草、浇水、松土等。
12、乙方每天除草后的杂草、树叶等植物垃圾应该当天清除运送到指定地点,保持所有场地的卫生美化。
13、乙方承包绿地养护内的所有花草和树木的移植,应按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保证移植后生长,如有自然灾害造成坏死的应及时给予清理,必要时予以及时补栽。
14、遇到晴热天要适时对花草、树木和绿化地进行喷水,保持植物的生态平衡,不得因干旱而枯黄或死亡,否则要照价赔偿。因天灾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植物死亡的甲方不予追究。遇暴风雨或台风,应及时提前采取措施加固树木。若人为疏忽,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因不按规定使用机械而造成机械的损坏乙方要照价赔偿。
15、乙方要以小告示牌形式简要标明每一种树名称、习性、用途等内容。
三、甲方的协调工作及职责
1、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每月不定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现有的劳动所需工具和物品,所有使用的工具及物品应造册存档,乙方凭签字领取,并妥善保管,丢失照价赔偿,工具和物品使用过程中所需的配套物品或维修由乙方负责承担费用。劳动所需的工具和物品不够使用的,由乙方自行购买。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养护所需用的水电。
4、每月xx日前甲方组织人员协同乙方进入现场根据合同的有关2
条款核查评议,予以核准评定,作为季度支付承包费的依据。
四、付款办法
甲方以中标价承包给乙方,以按季度分期支付方式付给乙方养护费。乙方的当季度养护费以甲、乙双方每月现场核查评定为准, 下一季度首月xx日前给予支付。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本合同保质金计币肆仟元整。保质金 本合同期满据验收情况酌情核减后付还乙方。
2、乙方当季度在本合同第二节第115条款项中违约累计达13条款项,甲方从乙方当季度养护费总额中扣回5%作为乙方处罚金,当季度违约累计达46条款项扣回25%作为乙方处罚金。
3、乙方当季度在本合同第二节第115条款项中违约累计达6条以上,甲方从乙方当季度总额中扣回50%作为乙方处罚金,同时将乙方交纳本合同保质金全额没收归甲方所有,并终止本合同。
4、乙方必须重视安全生产,负责所聘请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等,负责交纳养护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确保全年不出安全责任事故。乙方在劳动期间如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与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甲方 可帮助乙方进行协调解决。知情不报或人为引起的安全事故(含机械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及其他安全,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七、本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经甲方检查符合绿化养护要求后,本合同自动生效,合同期为十二个月,即从 年xx月xx日至 年xx月xx日。检查不合格自动取消合同。
八、合同期内乙方能诚信经营、认真履约、绿化养护水平和质量好的,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本项目下一轮承包的优先权。
九、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 二○○xx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山东省园林绿化条例?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山东省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xx年xx月xx日山东省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xx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1]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xx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