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水管改造合同(老旧小区给水改造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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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双方:

1.甲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2.乙方:承接水改造的施工单位;

二、给水改造内容:

1.本次给水改造的范围为老旧小区内所有给水管道;

2.本次给水改造将对老旧小区内所有给水管道进行更换、修补、消毒等;

三、施工标准及要求:

1.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标准;

2.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等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妥善保护老旧小区周边环境;

四、施工时间及费用:

1.施工周期:xx天/月/年;

2.施工费用:xx元;

五、违约责任:

1.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救,对无法挽回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日xx元/人/天的标准赔偿;

六、其他:

1.本合同自乙方完成施工之日起生效,至施工完成之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小区改造水管老旧的注意事项:

答:首先,老旧小区给水改造合同应该是双方达成协议的书面文件,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1、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双方在给水工程改造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

2、结算方式:确定结算方式及金额,如:按照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或者按照时间支付,或者按照投入的物质和人力进行支付等。

3、违约责任: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以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4、争议处理:确定双方在争议发生时的解决方式,包括对争议的提出以及调解、仲裁等程序。

5、其他:合同中还可以包括其他条款,如协议变更和解除等,以保证双方及时合理地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和问题。

合同小区改造水管老旧应包括的条款:

一、合同双方:

1.甲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2.乙方:承接水改造的施工单位;

二、给水改造内容:

1.本次给水改造的范围为老旧小区内所有给水管道;

2.本次给水改造将对老旧小区内所有给水管道进行更换、修补、消毒等;

三、施工标准及要求:

1.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标准;

2.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等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妥善保护老旧小区周边环境;

四、施工时间及费用:

1.施工周期:xx天/月/年;

2.施工费用:xx元;

五、违约责任:

1.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救,对无法挽回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日xx元/人/天的标准赔偿;

六、其他:

1.本合同自乙方完成施工之日起生效,至施工完成之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老旧小区雨污水管线改造方案范本示例

小区地下管网复杂且年代久远,目前已难以负荷居民日常所需。加上管线老旧、分布图缺失严重,一直存在雨污水混排等一系列问题,不仅影响居民们的日常生活,还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为彻底解决这个困扰小区多年的痛点问题,实现雨污分流,天坛街道多方协调,利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契机,开展室外雨污水改造。

一、现场踏勘,考察实际条件

通过多次现场踏勘摸排,由于设计图纸中的化粪池过大,现场场地狭小,地下各类管线等设施过多,造成设计图纸不能完全实施。施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室外雨污水改造提出相关改造建议,调整室外管线路径等事宜。

二、因地制宜,灵活制定方案

局部采用利旧方案,采用原有化粪池,开启后24小时抽掏,边抽掏边安装。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化粪池尺寸,或将一个较大的化粪池拆分成若干较小的,再现场重新定位。

三、注重安全,做好施工协调

要求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居民正常出行,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施工期间如遇地下管线等情况复杂,需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处理。施工过程等留影像资料,及时办理签证、变更洽商等手续。

扩展说明:老旧小区改造2021政策详细规定?

(一)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

  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手册〉的通知》(京建发〔2020〕100号)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加装电梯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楼房建筑面积,不变更原房屋权属信息,不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手续。加装电梯如需建设施工暂设的,其施工暂设管理办法由各区研究制定。

  (二)利用现状房屋和小区公共空间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配套设施

  1.锅炉房(含煤场)。服务于区域的锅炉房等市政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在保证原有设备设施完整并具备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应预留为应急用地,可临时用于物流、能源应急、停车等。服务于小区的锅炉房可根据居民意愿用作便民服务设施。

  2.自行车棚。现状绿地少、自行车棚多的小区,可拆除部分自行车棚,增加绿地面积,具体由业主共同决定。保留的自行车棚可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也可按照《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消〔2020〕72号)有关规定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

  3.其他现状房屋。可利用小区门房、社区配套用房等现状房屋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配套设施,优先用于补充便利店(社区超市)、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配送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便民商业设施,还可结合居民意愿,补充养老、托幼、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房屋归业主共有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现状房屋有明确产权人的,产权人应征求业主意见。现状房屋可由业主或产权人授权经营。

  利用现状房屋和小区公共空间补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配套设施的,在确保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基础上,可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暂不改变规划性质、土地权属,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和扩建。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长期监督。利用闲置地下室须遵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13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有关规定。

  利用现状房屋和小区公共空间作为经营场所的,有关部门可依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临时许可意见办理工商登记等经营许可手续。

  (三)增加停车设施

  1.老旧小区设置停车设施应充分挖掘小区周边停车资源,由实施主体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在梳理周边停车资源、调研小区停车需求的基础上,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提出小区内的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

  2.可利用小区内空地、拆违腾退用地等建设地面或地下停车设施。增设停车设施应取得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等应组织征求居民意见。

  3.参照《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利用小区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

  4.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不新增建筑规模的,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新增建筑规模的,依规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停车设施的产权原则上归全体业主,可委托实施主体或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

  5.增加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影响住宅现状日照时数,且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间距、绿化、环保等要求。停车设施对相邻建筑物有通风、采光、日照或噪声等影响的,实施主体应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取得其同意。

  6.在确保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停车设施与自行车棚、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复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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