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夥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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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夥協議合同(精選6篇)

企業合夥協議合同 篇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 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伙人和原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一,新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即成為 的合伙人。

二,新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新合伙人姓名: ;

住所: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三,新合伙人承認原合夥企業所有協議,與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四,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簽字後生效。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合伙人簽名: 原合伙人簽名:

年 月 日

企業合夥協議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土坪宏發木材加工廠,總投資為_______元,甲出資_______元,乙出資_______元,各占投資總額的甲方占六分之五,乙方占六分之一,加工廠合作合同。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__________負責辦理工商登記,本次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由__________負責,其他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年。(學生打架調解協議書)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合夥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加工廠合作協議書加工廠合作協議書。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現合伙人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合同範本《加工廠合作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廠內一切事故與乙方無關

合伙人:(簽章)__________

合伙人:(簽章)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企業合夥協議合同 篇3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註: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伙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註: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註: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註: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託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_。

(註: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七章 入伙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夥 (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註: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伙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註: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註: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註: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註: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企業合夥協議合同 篇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伙人和原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夥企業的名稱:

2、合夥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 合伙人情況

1、合夥企業原合伙人情況

(1)合伙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2)合伙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出資金額:

2、入伙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

(1)入伙人名稱: ; 身份證號碼

(2)出資方式: ;

(3)出資金額:

第三條 合夥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資後,成為本合夥企業的正式合伙人;

2、合夥企業債務分擔:

3、入伙人完成出資後,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變更為 ;出資比例為 ;

4、入伙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伙出資義務;

6、合伙人應當在入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後 日內辦理完畢合夥企業合伙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合夥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夥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第五條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合夥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 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4、債務承擔: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夥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 償還;

第六條 入伙、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要承認本合夥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③執行合夥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不利合夥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並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夥時退夥或者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而退夥,而給合夥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伙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七條 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後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 附件

第十條 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由 各執一份。

入伙人簽章: 原合伙人簽章:

簽章時間: 簽章時間:

本協議簽訂地點:

企業合夥協議合同 篇5

合夥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以下是小編推薦的企業合夥協議範本,歡迎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 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 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 合伙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 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 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夥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 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為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 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 本合夥企業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 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 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 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 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夥

第18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為前提,可提前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可約定退夥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夥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夥);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夥: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

(1)、

(2)項規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24條 合伙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夥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____日;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____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 本合夥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 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________年,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夥)。

合伙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合夥協議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組成的,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企業由 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個,有限合伙人 個。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註: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國有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註: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合夥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合夥性質 出資額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註: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此條自擬(註: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

委託 個普通合伙人(註: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註:可規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合伙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註:此辦法可另作約定)。

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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